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張瑋庭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