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儀彤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藍予伶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主張扶養祖母 劉美蘭 ,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另外領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另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有,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扶養費用,分擔方式及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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