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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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營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營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富民街339巷往富元街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富民街與富民街339巷口時,本應注意支線道車道應禮讓幹道車輛先行,且路口地面劃有「停」標字時,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停止標誌之指示停車再開,亦未禮讓幹道車先行,而貿然穿越上開路口,適 謝明峰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即乘客 謝宜如 )沿同市區富民街往新明街方向駛至,兩車遂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腓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案經告訴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桃園市○○區○○○○○000○○○○○000號調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見本院審交易卷第27至37頁)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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