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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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振中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之卷內文書,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參與調解人,兩造先前均有調解意願,聲請人亦有意願參與兩造調解,以定紛止爭,聲請人所參與調解之項目及金額須與相關保險之承保保險公司協商,以利調解之續行,聲請人有閱覽卷內文書,以了解兩造各請求項目及金額,以及兩造書狀及攻擊防禦方法等內容之必要,俾與保險公司協商可理賠項目與金額,以利參與及有利於本件兩造調解並最終成立調解可能之努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中相關工程施作之廠商,且經原告聲請參與調解(本院卷一第221頁),並經被告聲請對其告知訴訟(本院卷四第245至247頁),復經系爭事件之兩造均同意聲請人閱卷,有本院113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17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思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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