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王基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即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所附土地謄本亦無明確記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按上開方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到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