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履行和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78,09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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