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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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675號
被告 孫子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8日向被告訂購「755蜂巢類皮秒」美容儀器新機乙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伊於簽約日先給付被告2萬5,000元,餘款3萬5,000元採分期付款方式給付,並由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張(下稱系爭本票)交付被告,用以支付分期價金(下稱系爭契約)。
㈡詎被告於同年12月22日交付與伊之機台(下稱系爭美容機),並非新機,而是已試用多次之樣品機,此與兩造所約定之契約內容顯不相符,前經原告於108年10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其將系爭美容機取回,暨應返還伊已支付款項。是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及第359條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兩造買賣契約業經伊合法解除,伊為支付買賣價金而交付之系爭本票,被告自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然其竟持以向本院聲請核發109年度司執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得隨時對伊聲請強制執行,致伊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為此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㈢並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其前向被告購買「755蜂巢類皮秒」美容儀器新機乙台,約定總價金6萬元,其於簽約日給付被告2萬5,000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7張交付被告,用以支付分期款3萬5,000元。惟被告於107年12月22日交付之系爭美容機,並非新機,而是已試用多次之樣品機,此與系爭契約所訂購之新機不符,前經其於108年10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解除契約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民事聲請本票裁定狀、本票7張、買賣合約書、美容機照片4幀及108年10月14日台南東寧路郵局174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見南簡卷第17-41頁);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固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然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又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分據民法第356條及第365條第1項所規定。
㈢而查,被告於107年12月22日交付系爭美容機時,原告即已查悉並非新機,乃被告之前提供給其及美容同業試用之樣品機,已據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明(見南簡卷第83、84頁),足認其於被告交機時即已發見上情,亦堪認定。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如欲解除系爭契約,應自交機日起6個月內為之,始為合法。然其遲至108年10月14日始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解約,顯然已逾6個月期限,自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是其陳稱系爭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之情詞,並不可採。
㈣從而,系爭契約既未經原告合法解除,則被告本於系爭契約所生之分期款債權,亦即對於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自尚存在。是原告主張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請確認被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謝璧卉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001
107年12月26日
5,000元
108年2月28日
TH0000000
002
107年12月25日
5,000元
108年1月30日
TH0000000
003
107年12月22日
5,000元
107年12月28日
TH0000000
004
107年12月30日
5,000元
108年4月30日
TH0000000
005
107年12月27日
5,000元
108年3月29日
TH0000000
006
108年5月28日
5,000元
108年6月28日
TH0000000
007
108年4月30日
5,000元
108年5月30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