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號,此有本院依
職權調查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依前
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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