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上訴,而由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3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同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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