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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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扣案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違禁物,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槍彈鑑定書可稽,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7月1日刑鑑字第0970076283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