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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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台中市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向稅捐機關申請聲請坐落於臺中市○○區○○段31建號、門牌為臺中市○○區○○路1段377、379號建物之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並提出將該證明書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建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總和,作為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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