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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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皮包壹個及仿冒目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仿冒「GUCCI」商標之皮包1個及仿冒目錄1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業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所扣得仿冒「GUCCI」商標之皮包1個及仿冒目錄1張,乃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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