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EndangLarasatiKsdiwan(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5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105年度執字第6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EndangLarasatiKsdiwan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EndangLarasatiKsdiwan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EndangLarasatiKsdiwan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16之犯罪日期各應更正為「104年3月29日前某日間」、「104年4月29日前某日時」、「104年3月15日下午3時4分前之某日時許」,編號1至15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各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746號、104年度蒞追字第7號」、「104年度簡字第2354、2355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3年6月),並參酌其中部分罪刑先前所定之執行刑合計為1年10月(如附表編號1至15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354、2355號簡易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9之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699號簡易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前揭刑期上限,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附表:受刑人EndangLarasatiKsdiwan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竊盜│竊盜│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9日前│104年4月29日前│104年3月29日│104年3月29日│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1日│││某日間│某日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實││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決││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編號│8│9│10│11│12│13│1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4月5日│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24日│104年4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字第9746號、104│││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實││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決││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2354、2355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字第8979號│││(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編號1至15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以104年度簡字第│││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2354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編號│15│16│17│18│19│├──────┼────────┼────────┼────────┼────────┼────────┤│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9日│104年3月15日下│104年3月15日│104年3月16日│104年3月22日││││午3時4分前之某│││││││日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746號、104│字第2625號│字第2625號│字第2625號│字第2625號│││年度蒞追字第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實││2354、2355號│699號│699號│699號│69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決││2354、2355號│699號│699號│699號│699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27日│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979號│字第6315號(編號│字第6315號(編號│字第6315號(編號│字第6315號(編號│││(編號1至15曾經│16至19曾經臺灣臺│16至19曾經臺灣臺│16至19曾經臺灣臺│16至19曾經臺灣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地方法院以105│北地方法院以105│北地方法院以105│北地方法院以105│││以104年度簡字第│年度審簡字第699│年度審簡字第699│年度審簡字第699│年度審簡字第699│││2354號簡易判決定│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號簡易判決定應執│││應執行有期徒刑1│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