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
退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
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六行補充為:…等加害生
命、身體惡害通知文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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