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
年8月12日南市警五刑社字第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刀械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4年8月8日凌晨零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一段與大興街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刀械(單刃、雙面開鋒)一把可稽

三、扣案之刀械一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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