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台灣高雄方法院民
事庭裁定(94年度聲字第881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受讓第3人龍星
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並將如附件
所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以高雄青年郵局第1922號存證信函
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
函、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銘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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