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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