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聲請人 沈淑惠 相對人 張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10元、鑑定初勘費用10,000元、鑑定複勘費225,000元,合計243,8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