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7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DISISWANTO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