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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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0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030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展瑋
何宥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27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權人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許展瑋、何宥靚之住所分別係於高雄市○○區○○街00號、高雄市○○區○○路○○巷00號,此有債務人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宜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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