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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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中山元晨診所法定代理人 張豫苓 訴訟代理人 楊莉芳 被告 李欣潔 訴訟代理人 羅婉菱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0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欣潔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中山元晨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威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