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志
黃冠丞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洪國欽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志、黃冠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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