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蔡仁福 (原名 蔡天義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貳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與負債分割予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