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點交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 林參興 右原告與被告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點交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尚欠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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