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五九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一O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匯通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二萬元│0000000││││限公司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