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萬8,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