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 洪貴娥 以上原告與被告 簡鑫同 及肇事時車號與另一名雇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肇事時車號與+另一名雇主」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肇事時車號+另一名雇主」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等資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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