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債權人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項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信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付款條件之約定,如未能提出,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二、債務人李信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