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8號聲請人 陳益昌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德平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