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邱沛珍邱美榮 ( 邱柏睿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柏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
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柏睿之遺產範圍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訴外人邱柏睿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依據信用卡約定條
款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消費,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其未繳清之金額按月計算之違約金,而邱柏睿未依約繳
款至民國94年9月22日止共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1,911元
及約定利息均未給付。詎邱柏睿於94年3月9日死亡,被告為邱柏
睿之繼承人,並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柏
睿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新聞紙、卡戶本
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表
、身分證、民事陳報限定繼承狀、繼承系統表及繼承權拋棄通知
書各乙份為證,復為被告到場所不爭,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限定繼承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邱柏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31,911元,及其中28,668元自94年
9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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