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良銘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均無罪。
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