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0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間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