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於民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五三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底某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十六時許止,連續在南投縣○○鎮○○路○○○巷○號住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又另起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十六時許止,在同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案件繫屬,惟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理,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以九十一年投院鳴刑緝字第三三號通緝在案,然被告已於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凌晨二時四十分許,因糖尿病、陳舊性腦中風、肺炎併膿胸等疾病引發敗血症而死亡,此有被告除戶謄本一紙、賢德醫院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死亡證字第九八O二六五號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號卷第五頁至第七頁)。則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