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9號反訴原告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在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等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327,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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