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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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4號

聲請人 趙宥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佳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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