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華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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