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