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緝字第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以98年易緝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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