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維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本訴新臺幣(下同)383,610元、反訴1,097,194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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