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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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345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子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子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三、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請具狀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並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本件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可債務人協商,且債權人非全額受償,故請敘明債權人不依協商程序受償,逕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全額受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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