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 李倫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青蓉蔡青峰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院已不許可關係人 楊一嶔 為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若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
二、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價值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計徵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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