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289號聲請人 楊焌煒
楊婷婷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家鋐 相對人 楊正崧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雖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有聲請人所提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惟該址為新北巿板橋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客觀上顯未住在該址,也難認相對人主觀上有久住在該址的意思;復經本院電詢聲請人陳報之桃園仁愛之家附設新竹老人養護中心(新竹市○區○○街000號),確認相對人現居住在該中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居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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