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7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7060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秋坤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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