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7060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秋坤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