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70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洪 昱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洪昱蓁 於民國99年0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30,000元整。
1.其中139,343元整,自民國100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6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231,072元整,自民國100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4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70,41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47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昱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39343││5月20日起││二六│││元│││││├──┼───┼─────┼──────┼──────┼───────┤│002│新臺幣│洪昱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31072││5月20日起││一四│││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昱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343││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