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受刑人 于德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德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德成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090809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