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0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大舞台│1臺(含IC板1個)│├──┼───────┼─────────┤│2│LUCKYDOGS│2臺(含IC板2個)│├──┼───────┼─────────┤│3│戰象│1臺(含IC板1個)│├──┼───────┼─────────┤│4│現金│新臺幣1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