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