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寅字第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另犯妨害風化罪,復經本院刑事簡易庭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二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