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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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47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崴舜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余承勳於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崴舜貿易有限公司提
起清償借款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提起如
主文所示之訴時,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崴舜貿易有限公司為訴
訟行為,但因其原任法定代理人 余炯松 已死亡不能行代理權
,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等情,已據其提出之戶籍謄本、公司設
立登記表等為證,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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