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美鳳